有限合夥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3~44條(共 2 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全文 第43條依本法受理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4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