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接戶線裝置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二節 地下接戶線 條文:第319~321條(共 3 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全文 第319條地下接戶線應依其供電電壓等級,使用適當之絕緣導線或電纜。 第320條低壓地下接戶線之線徑大小及額定規定如下:一、低壓地下接戶線應具有足夠之機械強度,且其安培容量應可承載依用戶用電所計算之負載電流。二、低壓地下接戶線之最小線徑,銅導線為八平方毫米或8AWG,鋁導線為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 第321條地下接戶線採用電纜時,其電壓降符合第三百十六條規定者,其長度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