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洞道內設施之裝設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節 通則

條文:
第300~301條(共 2 條)
除本章規定外,洞道內供電及通訊設施之裝設,應符合第九章至前章規定。
若供電或通訊設施在洞道內使用之空間為非合格人員易進入者,或供電導線未符合第九章至本章電纜系統相關規定時,其裝設應符合第三章至第八章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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