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節 通則 條文:第288~291條(共 4 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全文 第288條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應符合第十一章第四節規定。 第289條出地供電電纜引上之終端接頭非位於配電室、亭置式設備或類似封閉體內時,應設計使其符合第三章至第八章規定之間隔。 第290條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設計應抑制濕氣滲入而有害電纜之可能。 第291條若不同電位組件間,其間隔縮減至小於其電壓及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規定之間隔時,應裝設適當之隔板或全絕緣終端接頭,以符合所需之等效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