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三節 接地及搭接

條文:
第250~252條(共 3 條)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及其接頭具有暴露於可被人員接觸之裸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其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
在人孔內施加接地之電纜金屬被覆層或遮蔽層,應連接或搭接於共同接地系統。
地下構造物中之搭接及接地引線,應為適合其裝設環境之耐腐蝕材質者,或應予適當保護。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