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供電電纜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節 通則

條文:
第236~240條(共 5 條)
地下供電電纜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並經試驗合格,始得採用。
地下供電電纜之導體、絕緣體、被覆、外皮及遮蔽層之設計及裝設,應將電纜在裝設及運轉時,預期會產生之機械、熱、環境及電氣等應力納入考量。
地下供電電纜之設計及生產應在製造、捲繞、倉儲、搬運及裝設過程中,能保持規定之尺寸及結構之完整性。
地下供電電纜、電纜配件及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應能保護其每一構成組件不因其他相鄰設施而受損。
地下供電電纜之導體、絕緣體及遮蔽層,其設計應能耐受預期故障電流之大小及持續時間。
但鄰近故障點者,不在此限。
地下供電電纜配件及接頭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