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登記規則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2~24條(共 3 條) 法規:電業登記規則全文 第22條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設備登記者,得檢具下列書圖文件,逕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派員查驗;其經查驗合格,並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一、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登記書圖文件。二、竣工查驗表。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函。四、簽訂完成之購售電合約。五、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八之財力證明文件。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公營發電業免予檢具。 第23條本規則所定書表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24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