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八節 低壓電動機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四款 過電流保護

條文:
第220~224條(共 5 條)
電動機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P1)應具有承載電動機起動電流之能力。
除轉矩電動機外,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二○規定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表二二○所決定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與熔線、斷路器、積熱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能配合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二)依前目規定調整之安培額定仍不足以承受電動機之起動電流,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選用較高一級:1.六百安培以下非延時性熔線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四倍。
2.延時性熔線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二‧二五倍。
3.滿載電流一百安培以下,反時限斷路器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四倍;滿載電流大於一百安培,反時限斷路器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三倍。
4.大於六百安培至六千安培熔線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三倍。
二、依製造廠家之過載電驛表搭配電動機操作器或用電器具標示選用之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前款規定之容許值。
三、可調式瞬時跳脫斷路器與電動機操作器組合使用,其與電動機過載、過電流保護應可協調,且設定值不得超過表二二○規定值。
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表二二○規定之安培額定不足以承受電動機起動電流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且不大於滿載電流十三倍。
(二)電動機滿載電流為八安培以下,瞬時跳脫斷路器之連續電流為十五安培以下之組合式電動機操作器,且電動機分路過載與過電流保護裝置間可協調者,得將操作器銘牌標示值予以加大。
四、多段速電動機:
(一)二個以上繞組之多段速電動機,其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被保護最小繞組銘牌標示額定依表二二○適用之百分比者,該多段速電動機得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保護。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多段速電動機得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保護,且其安培額定依最高電流繞組之滿載電流選定:1.每一個繞組配有個別過載保護,安培額定依其滿載電流選定。
2.供電給各繞組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依最高電流繞組之滿載電流選定。
3.電動機各繞組之操作器馬力額定不小於繞組之最大馬力額定。
五、固態電動機操作器系統之電力電子裝置得以表二二○規定之適當額定熔線替代。
六、自我保護組合式操作器,得用於替代表二二○規定之保護裝置。
為中高效能電動機者,其可調式瞬時跳脫設定值不得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十三倍。
七、組合式電動機短路保護器與分路之過電流及過載保護可協調,且其短路保護器短路電流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十三倍時能開啟電路者,該電動機短路保護器得用於替代表二二○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連接於同一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
一、數具額定容量不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連接於同一標稱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額定不大於二十安培之分路,或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額定不大於十五安培之分路:
(一)每具電動機之滿載電流不大於六安培。
(二)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未大於任一操作器上之標示值。
(三)個別過載保護符合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二、有個別過載保護之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時,若能確定正常運轉下,該保護裝置在最壞情況下不會啟開電路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三、其他群組裝設之電動機個別過載保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一)電動機操作器與過載保護裝置為下列規定之一:1.由工廠組裝,且該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為其組件之一部分,或為其標識指定之組件。
2.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操作器與過載保護裝置為個別組件,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於現場組裝。
(二)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為群組裝設之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有最大安培額定之熔線、反時限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
(三)個別電動機操作器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為群組裝設之個別電動機操作器有最大安培額定之熔線、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
(四)每具斷路器為反時限者。
(五)分路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保護,其安培額定不大於分路連接之最大電動機額定,加上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及其他負載電流之總和。
上列計算結果之安培額定小於電源導線安培容量者,得提高熔線或斷路器之最大安培額定,且不大於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六)分路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之安培額定不大於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安培額定,作為保護群組中最小額定電動機之過載電驛。
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連接於同一分路,由任一分接點供電至單一電動機之導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裝設個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分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
二、分接電動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分接點至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導線長度不超過八米,且裝設於封閉之管槽內,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自分路分接至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十分之一。
操作器至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符合第二百十四條規定。
分接點至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導線長度不超過三米,且裝設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內,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設備之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大於製造廠家標示於設備之額定。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符合第二百二十五條連續責務電動機過載保護之規定者,電動機分路短路、接地故障及過載保護,得合併為單一保護裝置。
熔線作為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者,其熔線座大小不得小於表二二○規定之熔線安培額定。
電動機幹線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固定式電動機,且符合第二百十六條規定導線安培容量之幹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二○規定任一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加上群組中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總和。
幹線供電給二個以上分路,其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有二個以上相同額定者,以其中一個保護裝置視為前段規定之最大者。
二、供電給其他裝置之幹線,其導線安培容量大於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者,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得依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決定。
供電給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幹線,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其他負載加上下列規定之總和:
一、單具電動機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二、二具以上電動機依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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