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十章 附則 條文:第494~495條(共 3 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全文 第494條(刪除) 第494-1條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取得建築許可之新建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亦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495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