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 第十一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四款 噴水池
於噴水池裝設照明燈具、沉水幫浦及其他沉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運轉電壓在低電壓接觸限制以下,且由符合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變壓器或電源供電者外,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照明燈具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沉水幫浦及其他沉水設備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三百伏特。
三、照明燈具防護罩:
(一)除裝設於水面上外,照明燈具防護罩頂部應在噴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之位置。
(二)朝上照射之照明燈具應有防護罩或具相同功能者,以免人員接觸。
四、需浸泡於水中以達安全運轉之用電器具應有在低水位時斷電或其他保護措施,以免未浸水而過熱。
五、配線:
(一)噴水池內每一條暴露之可撓軟線最長不得超過三米。
(二)與水接觸之金屬組件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蝕金屬。
六、照明燈具不得永久嵌入噴水池結構內。
一、除運轉電壓在低電壓接觸限制以下,且由符合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變壓器或電源供電者外,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照明燈具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沉水幫浦及其他沉水設備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三百伏特。
三、照明燈具防護罩:
(一)除裝設於水面上外,照明燈具防護罩頂部應在噴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之位置。
(二)朝上照射之照明燈具應有防護罩或具相同功能者,以免人員接觸。
四、需浸泡於水中以達安全運轉之用電器具應有在低水位時斷電或其他保護措施,以免未浸水而過熱。
五、配線:
(一)噴水池內每一條暴露之可撓軟線最長不得超過三米。
(二)與水接觸之金屬組件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蝕金屬。
六、照明燈具不得永久嵌入噴水池結構內。
噴水池線路之接線盒及其他封閉箱體裝設於水面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符合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
一、接線盒及其他封閉箱體應能浸泡於水中,並以銅、黃銅或其他耐蝕性材質製成。
二、裝設:
(一)封閉箱體應填滿防止水氣滲入之填充物。
(二)封閉箱體應牢固裝設於支架,或直接固定於噴水池表面。
(三)接線盒僅以金屬導線管支撐者,該導線管應為銅、黃銅、不鏽鋼或其他耐蝕金屬。
(四)連接非金屬導管之接線盒應另有銅、黃銅或其他耐蝕材質之支撐架及固定元件。
一、接線盒及其他封閉箱體應能浸泡於水中,並以銅、黃銅或其他耐蝕性材質製成。
二、裝設:
(一)封閉箱體應填滿防止水氣滲入之填充物。
(二)封閉箱體應牢固裝設於支架,或直接固定於噴水池表面。
(三)接線盒僅以金屬導線管支撐者,該導線管應為銅、黃銅、不鏽鋼或其他耐蝕金屬。
(四)連接非金屬導管之接線盒應另有銅、黃銅或其他耐蝕材質之支撐架及固定元件。
噴水池所有金屬管路應搭接至噴水池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
於噴水池裝設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用電器具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浸泡或暴露於水中之可撓軟線,應為適用於水中者。
三、密封:
(一)可撓軟線被覆末端及其連接至用電器具之導體終端,應以防止水氣滲入之填充物覆蓋或封裝。
(二)用電器具之接地連接應採用前目規定方法處理。
四、除接地型附接插頭及插座外,可撓軟線與用電器具之連接應為永久式。
一、所有用電器具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浸泡或暴露於水中之可撓軟線,應為適用於水中者。
三、密封:
(一)可撓軟線被覆末端及其連接至用電器具之導體終端,應以防止水氣滲入之填充物覆蓋或封裝。
(二)用電器具之接地連接應採用前目規定方法處理。
四、除接地型附接插頭及插座外,可撓軟線與用電器具之連接應為永久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