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衛生醫療及災變救護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一節 衛生醫療

條文:
第204~205條(共 2 條)
礦場負責人於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有灑水或防止岩塵飛揚之設備。
礦場之衛生醫療,應依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及有關職業安全衛生醫療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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