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5~26條(共 2 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全文 第25條代檢機構應於指定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填具申請書重新申請。 第2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