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據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代行檢查之儲油設備,以儲油槽之內外部檢查為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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