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人員管理 條文:第15~21條(共 7 條) 法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全文 第15條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第16條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退)不得遲到早退。 第17條本分局職員處理公務,依據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18條本分局主管對屬員之平時生活素行,應嚴密查察,加強考核,並將所得品德生活優(劣)資料登入考核手冊,密送人事室登記。 第19條本分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陳轉,但遇有緊急重大事情或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20條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第21條員工值日應確實負起門禁管制及維護機關安全之責任,有關值日規定,依本分局值日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