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六章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條文:第36~39條(共 4 條) 法規: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全文 第36條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國有研發成果,以本部為管理機關。但必要時,本部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為管理機關。 第37條管理機關得將國有研發成果以信託或其他適當之方式,交由執行單位管理及運用。 第38條國有研發成果運用所獲得之收入,由本部專案核定,將一定比率分配予研發人員、其他有關人員或執行單位,作為獎勵。 第39條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準用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