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二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歸屬各該執行單位所有。
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本部參酌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及對市場之影響,事先認定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者,該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本部參酌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及對市場之影響,事先認定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者,該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以國際合作契約約定其歸屬。
本部與執行單位應於簽訂契約時,依本辦法約定研發成果之歸屬。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部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實施權利。
但由本部委託執行之科技計畫,且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但由本部委託執行之科技計畫,且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