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本細則依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處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細則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