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瞭解被告個別情況及需要,對於被告施以生活輔導。
被告有法律扶助或法律諮詢之需要時,看守所應予以協助安排或轉介。
被告有法律扶助或法律諮詢之需要時,看守所應予以協助安排或轉介。
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
看守所自行或結合外界舉辦各種活動,應注意被告及家屬隱私之維護。
監督機關應訂定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計畫,推動辦理調解及修復事宜,以利看守所執行之。
看守所應尊重被告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制被告參與宗教活動或為宗教相關行為。
看守所應允許被告以符合其宗教信仰及合理方式進行禮拜,維護被告宗教信仰所需。
看守所應允許被告以符合其宗教信仰及合理方式進行禮拜,維護被告宗教信仰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