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章 附則

條文:
第49~50條(共 2 條)
少年被告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