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章 釋放及保護

條文:
第46~47條(共 2 條)
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確實核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法官或檢察官簽名或印鑑,如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核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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