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章 附則

條文:
第58~59條(共 2 條)
有關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辦理少年受刑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受戒治人之相關執行業務,得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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