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章 釋放及保護

條文:
第55~56條(共 2 條)
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假釋證書內容,應記載受刑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許可假釋日期文號、假釋起訖期間及其他經指定之內容。
監獄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辦理釋放時,應於釋放當日通知執行保護管束機關,監獄人員並應告知假釋出監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遵守事項,作成紀錄使其簽名。
釋放受刑人時應查對名籍,核驗相片、指紋或其他身體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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