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九章 附則 條文:第88~89條(共 2 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全文 第88條保安處分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保安處分處所專門技術人員,聘任之。 第89條本法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