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七章 強制治療

條文:
第78~81條(共 4 條)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執行強制治療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治療,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動。
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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