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章 通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細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訂定之。
對受刑人之調查及各項成績考核記分,應分別由調查員及本細則所定人員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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