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十一章 假釋

條文:
第75~76-1條(共 3 條)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