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十一章 假釋 條文:第75~76-1條(共 3 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全文 第75條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第76條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第76-1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