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二章 檢舉毒品人員之獎勵

條文:
第6~9條(共 4 條)
檢舉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一)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三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六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每增加一百公克依前目規定加新臺幣五千元。
(五)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萬元。
(六)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十萬元。
(八)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四十萬元。
(九)二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一)五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二萬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九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五百萬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一)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二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八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三百萬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一)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一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三百五十公斤,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一)三百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二百萬元。
(十二)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四百萬元。
五、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成品者,得以包(瓶)數計算(一)一百包(瓶)以上未滿五百包(瓶):新臺幣一萬元。
(二)五百包(瓶)以上未滿一千包(瓶):新臺幣二萬元。
(三)一千包(瓶)以上未滿五千包(瓶):每增加一千包(瓶)依前目規定加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五千包(瓶)以上未滿一萬包(瓶):新臺幣十元乘查獲毒品包(瓶)數乘百分之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五)一萬包(瓶)以上未滿五萬包(瓶):新臺幣十元乘查獲毒品包(瓶)數乘百分之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六)五萬包(瓶)以上未滿十萬包(瓶):新臺幣十元乘查獲毒品包(瓶)數乘百分之十,再加新臺幣五萬元。
(七)十萬包(瓶)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
檢舉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查獲未滿十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一百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六百元;一百株以上未滿一千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七百元;一千株以上者,每株發給新臺幣八百元,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二項因檢舉而緝獲之人數,每增加緝獲一名共同正犯、共犯或毒品來源者,加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檢舉前條情形以外之轉讓或持有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一)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三)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五)一公斤以上,每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一)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
(三)一公斤以上,每公斤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檢舉第六條所列之毒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特別獎金:
一、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如屬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毒品者,以查獲其中最高級別之毒品為發給獎金之基準;但僅查獲原料或器具者,發給二分之一:
(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查獲毒品製造場所,以查獲其中最高級別之毒品為準,依前款規定之百分五十發給獎金。
三、查獲各級毒品上游集團或大盤商,並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四、查獲毒品犯罪嫌疑人販毒所得財物者,以經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並已扣得之金額或財物價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因而對防制毒品輸入我國或對促進國際緝毒合作著有貢獻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依第六條規定,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
前項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因繼續追緝國內共犯並因此在國內查獲主要犯罪嫌疑人,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再依前項規定之給獎基準發給百分之三十之獎金。
第二項情形,如在國內查獲共同正犯、共犯或毒品來源者,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發給獎金。
檢舉轉讓、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在同一處所一次緝獲達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新臺幣十萬元。
三、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一百人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毒品製造工廠,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之場所。
查獲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毒品製造工廠發給特別獎金:
一、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毒品成品,且查獲二萬包(瓶)以上之場所。
二、具有一定設備,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且查獲大麻一百株以上之場所。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毒品製造場所,指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等加工改製之場所,且查獲毒品成品一萬包(瓶)以上者。
依本章所請領之檢舉獎金,每一檢舉人所得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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