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中華民國刑法 第六章 累犯 條文:第47~49條(共 3 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全文 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48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49條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