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分則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條文:
第349~351條(共 3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刪除)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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