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債 › 第一章 通則 › 第六節 債之消滅

民法 第一款 通則

條文:
第307~308條(共 2 條)
法規:
民法全文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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