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法律行為

民法 第一節 通則

條文:
第71~74條(共 4 條)
法規:
民法全文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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