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5條(共 5 條) 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最高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3條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二、檢察官分案符號。三、檢察官代理次序。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第4條本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第5條本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