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九章 附則 條文:第67~68條(共 2 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全文 第67條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68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