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51~52條(共 2 條)
特定體育團體與合作廠商訂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前段之贊助契約者,應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始生效力,並於訂定後於官方網站以適當方式公布。
前項贊助契約涉及運動選手之權利義務者,於訂定前,應經運動員專項委員會或由運動選手理事陳述意見;契約之訂定應審酌其意見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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