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27~30條(共 4 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經學校報國教署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者,每屆第一次家長委員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前項資料報國教署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本辦法之規定,於教育部主管之特殊教育學校準用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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