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三章 任務

條文:
第13~15條(共 3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推)任、解任及罷免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任務,於依前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由家長委員會辦理。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家庭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推)任、解任與罷免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家長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會務事項。
前項第一款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及第七款有關常務委員之任務,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不適用之。
常務委員會於家長委員會未開會期間,執行家長委員會之任務。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及其他依法規或章程規定應經家長委員會決議之事項,不得由常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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