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45~46條(共 2 條) 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全文 第45條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4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