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五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條文:
第23~24條(共 2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
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
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
複評未通過,各該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前條評鑑優良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各該主管機關得優先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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