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5~26條(共 2 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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