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27~29條(共 3 條) 法規: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全文 第27條私人或團體對於技職教育教學設備研發、捐贈學習或實驗設備、提供實習機會及對學生施以職業技能訓練著有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第28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9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