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增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分校、分部、專科部或變更、停辦時,適用本辦法有關學校法人之規定。
但其申請增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者,應先依私立學校法
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學校法人後,學校主管機關始得核定其申請。
前項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學校改名、改制或合併,致原法人組織或名稱改變時,應於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依私立學校法
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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