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31~33條(共 3 條)
國立大學附設醫院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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