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16~17條(共 2 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全文 第16條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1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