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六章 附則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