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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