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24~25條(共 2 條) 法規:電子採購作業辦法全文 第24條主管機關得向電子採購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收費;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委託廠商經營。 第2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