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4~25條(共 2 條)
主管機關得向電子採購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收費;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委託廠商經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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