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四章 管理 條文:第20~22條(共 3 條) 法規: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全文 第20條機關對其採購專業人員,應列冊送上級機關,並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異動時,亦同。 第21條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避免頻繁異動。 第22條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需要調集採購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其調訓範圍如下:一、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三、縣(市)政府: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