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履約管理 條文:第87~89條(共 3 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87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第88條(刪除) 第89條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