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檢核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二節 財產報告

條文:
第67~68條(共 2 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包括使用用途之變更或廢止,財產類別之變更或互易,各種財產之相互交換使用及準備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之擬議。
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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