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機構

條文:
第8~11條(共 4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公用財產主管機關,係指預算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本機關。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刪除)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時,應由外交部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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